Part
三
星源公司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请销假工作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星源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子(分)公司以及与其形成用工关系的各类员工。
第二章
考勤工作的管理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员工工作、休息时间
(一)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二)公司实行周单休制,即每周日为休息日。
第四条员工考勤时间
工作满8小时为一个工作出勤日。
第五条考勤程序
(一)员工的考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公休、病假、工伤、事假、探亲、婚丧、生育、旷工等),须在考勤表上明确记载,并与员工请销假单等凭据相对应,经员工本人确认后备案。考勤表填写须规范、清晰,作为计发工资的凭证和计算出勤率的依据;
(二)员工考勤以班组为单位(机关以部室单位),指定考勤员每天负责填写本单位员工的考勤表,月度考勤结束后,经单位领导和考勤员确认签字后,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二天,无异议后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企业管理部;
(三)员工考勤表、请假单、销假单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保存至少3年以上,用于备查。
第六条员工请销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并说明请假事由和本人工作的交接安排,连同有关证明依照管理权限交单位负责人或部门主管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员工请假获准后须将其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妥善交接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返回工作岗位;
(三)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续假,须提前1日办理续假手续并再次合理安排工作事宜,经单位负责人或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员工请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的,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单位负责人或部门主管说明原因,经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条旷工界定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履行续假手续超期休假的;
(四)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普通员工请假的被审批权限
1、2天(含)以内由队长审批;
2、2天以上15天以内(含)由子(分)公司经理、机关部室主任审批;
3、15天以上30天以内(含)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30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中层管理副职人员的被审批权限
1、(子)分公司副经理、队长(部室主任)、机关部室副主任、业务主管请假7天(含)以内由子(分)公司经理、机关部室主任审批;
2、7天以上15天以内(含)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15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中层管理正职人员的被审批权限
机关部室主任、子(分)公司经理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员工休假的管理内容与程序
第一节病假
第九条管理程序
(一)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如因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
(二)员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期间因患病或受意外伤害休病假的,应由当地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休息,以及经查实病假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均按旷工处理。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第二节产假、哺乳假
第十条产假期限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注: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保险,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科发放生育基金;
(五)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非人为因素流产);
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育津贴。
(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八)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注: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节婚假、丧假和事假
第十一条婚假期限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二条丧假期限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二)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三)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第十三条事假期限
(一)员工请事假原则上1次不得超过30天;
(二)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60天。
注:员工因个人私事请假称为事假。
第四章
员工加班的管理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加班规定
(一)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期(孩子1周岁以内)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三)员工加班后,优先安排调休。确认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用。加班前填报加班单,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子)分公司经理、公司部门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生效;
(四)值班不视为加班。
第十五条加班时间界定
(一)法定节假日11天(分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二)法定节假日前后串休日、正常休息时间等。
第十六条加班费及值班费的支付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日工资的%支付;
(二)公休日(周日)加班的按日工资的%支付;
(三)工作日加班两小时(含)以上四小时以内的计算半日,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计算一天,按日工资的%支付;
(四)值班不视为加班,不计算加班费,只发放值班补贴(正常休息时间值班按50元/天发放值班补贴,法定节假日值班按元/天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七条日工资计算公式
日工资=员工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考勤、请销假规定的处理
(一)当月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分;
(二)当月连续迟到或早退二次及以上扣减当月绩效工资15%,迟到一个小时以上三小时以内计旷工半天,扣减绩效工资30%(当月20%,次月10%);
(三)三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扣减绩效工资50%(当月20%,次月20%最后一月10%);
(四)当月旷工累计二天及以上退回劳务公司或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凡有谎报、虚报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各相关单位考勤员及单位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元-元;
(六)事假按照缺勤天数减发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不享受效益奖,并退回劳务公司或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星源公司企业管理部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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