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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王子 时间:201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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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月5日下午4点左右,在长春市二二八厂宿舍区内,发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将一只从侧面蹿出来的博美犬轧在车轮下,小狗不幸当场殒命。之后,肇事车主和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僵持了三个多小时,也没达成一致。

事发现场

事发后,长春市民刘先生正好经过二二八厂宿舍区,“当时应该是狗主人没牵绳子,结果狗往回跑横穿小区内马路,被这辆车轧到了。”刘先生说,“司机和狗的主人主要的矛盾焦点是赔偿金额问题,狗的主人最初要一万元,后来降到五千,但司机方面则表示,最多只能陪千八百块钱。”7日下午,刘先生发来了一段视频,显示的就是狗的主人(男)和车主交涉的过程(节选)———

犬主:开始我要一万,最少得给我拿五千。或者给我买这么一个狗。

车主:你这要的也太多了,我这不也挺理解你的吗,养这么多年,也不容易,跟它也有感情。

犬主:不懂上网查去,我这狗花好几千买的,现在没了,你自己不寻思寻思啊?几百块钱就能打发我吗?我花多少钱买的?

车主:我最多也就是赔千头八百的。

犬主:千头八百肯定不可以!

犬主方一人:你们咋那么不讲理呢,块钱都不够你买个手机的。

车主:我也不买手机,我这手机才块钱,说那有啥用,还没你那狗值钱呢。

犬主:这狗是“小体”的,小狗叫宝宝,都3岁了,就长这么大,可好了,也怨我,非嘚瑟领出来干啥啊。

小区一名老太:要是我,我就得冲过去把车截住,就是撞我,也不能撞狗,我都干好几回这样的事儿了。

小区有人遛狗仍不牵狗绳新文化报记者邢阳摄

交警来了:死亡小狗无绳也无证

据刘先生介绍,因交涉未果,双方选择通过交警来解决。交警赶到,询问了双方当事人。

车主:“我从那边往这边开(东向西行驶),他(犬主人)在这边招手,我还以为招呼我呢,我就瞅他,结果狗就冲出来了,就轧上了,就这么简单。”

犬主方一人:“有个细节他没说,他开得特别快,摆手他没停,撞上了才来个急刹车。”

交警:“当时有没有狗绳?有狗证吗?”

犬主:“没有狗绳,它刚出来,这就是我家门。小狗这么大,没办狗证。”

交警:“没有狗证,咋能证明这狗是个人财产?”

犬主:“这狗我买的时候将近五千,他嫌我要的太多,太多就往下研究研究。”

最终交警表示,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连狗证都没有,没法认定,周一你们到交警队,看能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给你们出证明,到时候你们可以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研究研究:元也没谈成

交警走后,犬主人表示:“你说多少,咱们往下研究,咱们别在外面冻着。要不咱们进屋唠一下?你给两千得了。”

女车主说:“要是给两千,刚才咱们私下解决就得了,那交警和保险公司我们还找来干啥啊?”

当天,经过3个多小时的僵持,双方也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肇事司机:等交警最终认定的结果

7日中午,记者来到二二八厂宿舍,不少居民都表示当天看到或者听说了这件事,但并不知道后续进展如何。

下午,记者辗转多时联系到当天的轿车驾驶员王先生,他表示自己很无辜。“当时,我准备出去办事,从东向西行驶,因为小区里面老人多,马路也窄,我的车速并不快。”王先生回忆说,“当我路过事发地点前,我就看到路南边有人朝我招手,因为我们这是家属区,我还以为是认识我,跟我打招呼呢。”

直到王先生开车感觉轧到了东西,他才将车停下。“这时候我才知道从马路北边蹿出来一只小狗,当时天快黑了,并且那小狗才不到20厘米高,也是在视线盲区,我根本就没看到。”

在王先生看来,狗的主人当天是有过失在先的。“当时小狗是到对面的草坪上方便,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但如果狗的主人给狗系好绳子的话,完全可以在车过来之前,把狗拉回去的。”王先生说,“并且狗的主人还没给它办犬证,我认为是狗的主人的过失最终导致狗的死亡。”

王先生表示,当时他除了报警外,还联系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是不予理赔的。

“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周一到交警队去处理这件事,看交警最终给我们认定的结果吧。”

后来,记者两次来到事发现场,试图找到死亡博美犬的主人,均未果。

■记者调查:绝大多数狗未系牵引绳

记者在二二八厂宿舍区内踏查发现,小区内养犬的人非常多,几乎每条人行道或者草坪上都会有犬的粪便。但记者看到近10名遛狗的市民中,不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只有一人给狗系上了牵引绳。

“给狗系上绳,主要是怕跑丢了,岁数大了,万一撵不上呢。”遛狗的老人说。

那些没有系牵引绳的主人给出的理由多种多样。

“我这狗听话,从来不乱跑。”“我只在小区里面遛狗,不往外面走,这里的车少,没事。”“小区里的车速都不快,狗能躲开的。”“我这金毛很温顺的,不牵着,也不会乱跑咬人。”……

■律师说法

对于这件事,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养犬人在路边向驾驶员招手,此时驾驶员无法对一只小型犬从草坪上蹿出来做出反应,紧急刹车后发现小型犬死亡,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驾驶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一个角度,如果出现车上的人员受伤或物品损害,养犬人还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亚丽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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