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以下简称“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工作,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围绕昌平园重点产业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推动“双创升级”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等,扶持龙头企业双创平台升级、资源开放升级,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生态体系完善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统筹规划、引领引导、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园管委会)统筹管理,并建立申报受理、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特色载体认定
第五条由昌平园管委会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认定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载体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自主申报。
第六条昌平园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报昌平园管委会审定后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金用途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创建“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鼓励特色载体双创升级,入选大中小融通型特色载体的运营机构给予认定支持,完成考核任务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提升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类平台专业服务能力;支持特色载体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或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展会等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特色载体购买大型企业在设计研发、市场营销、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支持特色载体入驻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对入驻企业提供租金补贴,对获得国家或市级创新创业奖项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缓解特色载体入驻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昌平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为入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特色载体内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五)第三方机构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服务调查、专项资金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费用。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八条昌平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程序等。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确定后,由昌平园管委会及时将资金拨付支持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昌平园管委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票据凭证、文件资料齐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区经信委负责业务指导。会同昌平园管委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及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对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两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昌平园管委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大中小企业融通验收结束止。期间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
年2月28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以下简称“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强化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和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绩效等全过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昌平园重点产业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推动“双创升级”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等。特色载体应由一家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空间载体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不少于3家相同行业领域的空间载体,组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者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
第四条特色载体资金支持标准
(一)公共服务场地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包括特色载体年度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公共实验室、会议室和展厅,按照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万元。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公共软件、实验设备、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设施购置、设备租赁(租赁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三)运营补助。支持特色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水、电、供暖、物业、宽带网络、专职管理人员费等运行费用及创业辅导、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财务代理等公共服务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四)创业创新活动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举办国家级创业大赛的,按照2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支持;举办北京市级创业大赛的,按照1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每个成员单位年度组织路演次数不少于10场的联合体,按照路演规模、效果等给予联合体成员单位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五)企业获奖支持。入驻联合体的中小企业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对其所在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2万元/项的标准给予支持;入驻联合体的中小企业新认定为国家、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对其所在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1万元/项的标准给予支持。
(六)交易服务支持。支持特色载体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品牌嫁接等某个或多个方面促成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按照不超过达成交易额或服务额、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七)融资支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体通过增信、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方式,帮助入驻联合体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家数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中小企业获得单笔不低于10万元贷款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
(八)对昌平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根据区政府安排,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和运营补助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
(九)考核奖励。支持特色载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方式给予特色载体一定奖励。
第五条入驻特色载体中小企业房租补助标准
补助时间自年1月1日起,至大中小企业融通验收结束止。企业房租包含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基础服务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未获得融资及获得融资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二)取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50%的补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获得万元(含)至万元(不含)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2.获得万元(含)至0万元(不含)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3.获得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第六条其他支持内容
(一)区属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参与的国家级会展、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政策研究、服务调查等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特色载体认定条件
(一)由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一家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空间载体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不少于3家相同行业领域的空间载体,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市级及以上认定或备案的空间载体。
(二)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合作方式、考核指标、各方义务等内容。
(三)联合体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昌平,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团队。专职管理、运营、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占比不低于80%。
(五)联合体成员单位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导师人数不少于10人。
(六)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联合体成员单位运行机制成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好,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联合体,且注册、纳税在昌平区。
(二)符合昌平区主导产业方向。
(三)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项目公开征集
每个项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昌平园管委会”)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集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昌平园管委会。
第十条申报受理与审核
昌平园管委会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公示及资金拨付
昌平园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议并确定资金支持方案。拟支持项目及金额获批后,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参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须配合昌平园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两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昌平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期限至大中小企业融通验收工作结束止。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
年6月24日
扫一扫下载订阅号助手,用手机发文章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budanx.com/xwzzz/4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