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职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整建制农转居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转居接收安置范围。
符合《安置办法》的转居规定且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均纳入公司转居接收安置范围:
1、在《年*月*日为截点的南苑村农转居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中的公司村民;
2、在《年*月*日为截点的夫妻投靠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中登记的符合《南苑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农业户籍人员;
3、在年*月*日前与《花名册》中的南苑村村民结婚的北京市农业户籍人员。《花名册》中的南苑村村民已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除外;
4、在年*月*日前与《花名册》中的南苑村村民已结婚登记的一方为外地农业户籍人员,按照北京市人口户籍管理和《南苑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进行集中登记备案后,户口将转入本市后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就业条件。
1、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转居接收安置范围内的人员,年满18周岁及以上(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由公司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如自愿选择由公司安置就业的人员,公司予以安置就业;如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本人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公司将不再予以安置就业。
2、由公司安置就业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若因本人原因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不再给予安置就业。
3、由公司安置就业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若因本人原因被公司开除的,不再享受公司安置待遇。
4、由公司安置就业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若因本人原因转为国家公务员的,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将不再给予安置就业,不再享受公司安置待遇。
第二章入职程序
第四条自愿选择由公司安置就业的人员,由公司负责安置就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安置人员技能、专长等情况,将安置人员分配到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相应岗位工作。安置人员应与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公司协议,并办理入职手续。公司负责建立转非劳动力的档案,档案中应当有转非劳动力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转居安置人员还应当有劳动合同或公司协议。
第五条安置人员入职时,应填写《入职登记表》,向公司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原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公司存档,同时将学生档案或个人档案交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安置人员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填报信息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有效证件和信息,如果发现以虚假或伪造的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将不给予以安置。
第六条安置人员正式入职后,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章职工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职工划分为以下四类:
1、在岗职工:包括合同职工、继续供职女职工;
2、特殊协议职工:包括病(残)退、内退职工;
3、待岗和待岗期间外出就业职工;
4、公司退休职工。
第八条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是指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照公司作息时间正常出勤,从事公司安排岗位工作的公司职工。在岗职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岗位分配和工作安排,完成所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未经请假批准,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九条合同职工。
合同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符合《安置办法》规定的转居安置职工和公司外聘职工。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年*月*日为截点转居安置人员应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约定,公司确认职工入职后以次年1月1日为劳动合同起签日;年*月*日为截点以后符合条件的转居安置人员和结婚入户人员以次月1日为劳动合同起签日;其他外聘职工入职后首次与公司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起签日为自然月1日。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与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若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职工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二)经公司与职工本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职工工资、违约责任等。
(三)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聘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离职前,必须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如果职工离职前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因职工离职前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材料或隐瞒实际劳动关系状况的;
2、外聘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或多次违反前述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4、职工应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上岗,三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
5、职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或缺勤连续5个工作日(含)以上或累计1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7、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与转居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如果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未满5年且转居安置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本人签订自谋职业协议,每少履行1年劳动合同,公司将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照五分之一的比例返还给转非劳动力,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内通知职工,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八)合同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及社保待遇等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继续供职女职工。
继续供职女职工是指公司女职工年满50周岁(含)至55周岁(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其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再次为其提供工作岗位,让其继续在公司供职工作。
(一)申请继续供职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年满50周岁(含)至55周岁(不含)的退休女职工,年龄计算以出生日期为准。
2、身体健康,自愿向公司申请继续供职。
3、接受公司岗位安排并按照合同职工的考勤与工作要求进行管理。
(二)继续供职申请及管理办法
1、满足继续供职条件的女职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公司签订继续供职协议,由公司提供继续供职岗位。
2、继续供职协议最长期限截止于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以出生日期为准)当月末,继续供职年限不计入工龄。
3、继续供职女职工的工资,公司与本人协商为准。
4、继续供职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5、继续供职期间,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
6、继续供职期间,除工资和社保保险外,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不享受公司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继续供职女职工的工资标准及福利管理等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特殊协议职工
特殊协议职工是指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转居安置职工,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特殊情况选择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并与公司签订《病(残)退协议》、《内退协议》的职工。
(一)病(残)退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患重大疾病或伤残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医院证明并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到公司申请办理病退或残退手续,经公司批准后不再安置岗位工作,并与公司签订《病(残)退协议》,协议期限直至其法定退休。
(二)内退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内退手续,经公司批准后不再安置岗位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内退协议》,协议期限直至其法定退休。
(三)病(残)退、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公司按照退休职工制度管理。
(四)特殊协议职工的工资标准、福利及社保待遇等参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相关劳动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待岗和待岗期间外出就业职工。
待岗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转居安置职工,根据其本人意愿,公司不给予其安排工作岗位,其可以不按照公司作息时间正常出勤。
待岗期间外出就业职工是指待岗期间职工主动放弃公司安置岗位,选择到本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待岗期间外出就业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外出就业协议》,签订期限不低于一年,其外出就业期间相关待遇如下
(一)公司不再予以安置就业岗位;
(二)公司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出就业人员按要求提供社保缴费等相关证明的,公司给予每年元社保补助。
(三)外出就业人员享受待岗工资补助、福利及社保管理等参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四)外出就业人员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伤等情况应在实际就业工作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退休职工。
(一)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当月(年龄计算以出生日期为准),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自次月起为退休职工。
(二)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福利等参照本公司退休人员相关管理制度(签订女职工继续供职协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在本次农转非范围内,原中苑盛世职工按照乡政府及中苑盛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年*月*日正式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
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
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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