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顾问单位的HR曾问过我一个问题,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就是管理员工的有效依据,员工是否应无条件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即约束力,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协商确定;2、该规章制度必须进行过公示或者告知过劳动者。
但是现实中,有部分中小型公司往往无法做到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讨论制定并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满足《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程序。鉴于上述客观情况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裁判指引做了如下解释: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综上,我们总结出《公司规章制度》能“管理员工”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条款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例如:旷工一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迟到三次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等明显不合理的规定)。
2、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过劳动者,劳动者没有异议。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公示的情形往往较难以举证,最好的方式还是将公司规章制度交由员工学习并签字确认来证明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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