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更好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辟新空间、营造好环境,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和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义政发〔〕49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园区建设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小微企业园筹备建设工作。园区筹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涉及园区主体建筑建设工程较大的,可视情况延后。
第四条园区完成建设后应及时通过浙江省小微企业园信息平台完成园区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园区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从市外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财政奖励;从市外引进高税无地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财政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奖励。
从市外引进或培育新三板上市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家的财政奖励;从市外引进或培育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家的财政奖励。
逾期未通过认定的园区,撤销园区备案,同时纳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并按照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通过省级信息平台认定,亩均税收达到12万元/亩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达到90元/平方米的园区,可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园。市级小微企业园可按照《关于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通过认定次年,对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实施分类绩效评价。通过认定但未满6个月的园区,可延期一年参加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比例分别为10%、20%、60%、10%。
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50万;绩效评价结果为B档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20万;绩效评价结果为D档的园区,允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市级小微企业园资格,同时纳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并按照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限制性措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止,由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义经信产业〔〕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义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认定标准
2、义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1义乌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认定标准
序号
基本要求
认定细则
1
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园区建设方案通过部门评审;依法完成土地和厂房建设或改造审批手续、安全消防环评能评审查;在园区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住宿、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2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统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成立专业运营公司,人员不少于5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商政策、绩效评价、退出机、制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
3
小微企业园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小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以土地证、房产证等数据为准。
4
有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小微企业数量占70%以上,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有明确的入园标准。以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准。
附件2义乌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评定
1
亩均税收
得分=亩均税收/基数×30。
存量改造类园区基数为12万元/亩;产业地产类园区基数为40万/元亩。
2
亩均产出
得分=亩均产出/基数×20。
存量改造类园区基数为万元/亩;产业地产类园区基数为万/元亩。
3
企业培育
规上企业数比例达到10%以上,得基本分5分,每增加5%,加3分,最多不超过20分。当年度每新增规上企业1家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规上企业RD占主营业务达到3%的加2分。
每个园区规上企业数不少2家,得基本分5分,每增加1家,加3分。
园区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得2分、1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称号,不重复计分。认定为省隐形冠军的,得2分。
4
高端要素集聚
当年度新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端人才1人分别得2分、1分、0.5分,最高不超过4分。
当年度园区企业新增外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以及其他创业投资机构按协议实到资金累计达到万元得1分,每增加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当年度园区企业新增省级新产品数量每1个得1分,优秀省级新产品每1个得2分;获得发明专利数量每1个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当年园区企业新增省级名牌产品数量每1个得3分,新增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和培育“浙江制造”企业每1家得5分,主导省级及以上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每1家得2分,参与制(修)定标准企业每1家得0.5分。
5
集聚度
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的加3分。
6
创新能力
最近三年,每新增1项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奖分别加1分和0.5分;每新增1家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含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加2分、1分、0.5分;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加2分、1分、0.5分。
7
基础配套
1、有明确针对市外主体招引的招商政策和招商团队,并积极开展招商工作的,加1分。
2、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加1分;通过《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认定,一到三星加1分,三星以上加2分。
3、建有完善的党建活动中心并开展相关党建工作加1分。
4、完成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1分。
5、未及时完成省市主管部门数据报送工作,每次扣0.2分。
6、定期开展入园企业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得基本分1分。每超过1次加0.2分,最多不超过2分。
8
有相关情形者,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档。
1、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
2、亩均税收未达到12万元/亩且单位建筑面积税收90元/平方米
3、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指标解释1、税收收入是指当年度园内所有生产制造类企业和主要用于园区服务的生产性服务类企业的实缴税金。园区内生产性服务类企业的总税收收入最高不超过园区总税收收入的30%,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评价,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2、实缴税金是指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度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3、宗地企业未在园区内生产的,用于园区运营地块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计入园区税收收入。同一企业有多地块的,无法单独计算园区地块税收时,按照用地占比进行计算。
4、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小微企业园已建成投产(使用)面积累计数。如小微企业园分期建设,按该期的已建成投产(使用)面积计算。
5、销售收入是指当年度园内所有生产制造类企业和主要用于园区服务的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应该缴纳税款的销售收入总数。园区内生产性服务类企业的销售收入总数最高不超过园区销售收入总数的30%,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评价。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6、新增规上企业企业是指当年在小微企业园内培育发展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量,不包括入园之前已是我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规上企业数量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以相关部门当年正式文件为准。
7、高端人才是国省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国省级领军人才,国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省级大师,本行业最高奖项获得者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市级拔尖人才,市“双龙计划”专家,硕士/副高及以上人才。
8、外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以及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是指国(境)外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资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合同协议实际执行的出资额。
9、专利拥有量是指拥有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0、省级以上品牌产品是指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省知名商号、省政府质量奖、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工信部重点跟踪培育品牌等的个数。若单个商标获得多项称号,需剔除重复计算。
11、入园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小微企业园范围内已投产、在建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所有企业。(1)在园区同一地块上的同一企业有多块牌子,按一家企业计数;(2)至报告期末已经倒闭、迁出的企业不作为入驻企业统计;(3)租用园内其它企业厂房的企业;(4)其他情况入驻小微企业园的企业。
扫一扫下载订阅号助手,用手机发文章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budanx.com/xwzdy/4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