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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ldquo死rdquo而活着

来源:小王子 时间:2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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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年6月,媒体上又迸出一条令人皱眉的消息,凤凰周刊披露陈良宇在秦城监狱关押情况:20平方米大套间,设有坐式马桶和脚踏式冲水,并配有洗衣机。陈每天伙食标准近元,一日四餐(包括晚9:30宵夜)。他可以看报纸和电视,还可以读书写作,也会写些材料。服刑期间,陈良宇可以不着囚服,他多数时间还是身穿西装,不打领带。读罢这一消息,不知诸君有何感想,也许有人惊诧,有人气愤,亦或有人漠然,有人叹息。作为近年来落马的国内头号贪官,陈良宇入狱后的生活仍然是“贵族待遇”。不知是中央的批准,还是法律的特赦?!不知是狱长的疏忽,还是看守的包庇?!不管怎样,对陈良宇这样的“最惠待遇”,是否恰当,公众自有评论,历史自有公论,人民自有评判。笔者愚钝,对中国的法律研究不深,参悟不透,对中国的政治知之甚少,捉摸不透。但总认为有关方面对陈良宇这样的特殊安排不应该,不恰当,甚至感觉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在我们前面的几千年里,一直有这样的永恒定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惯例恐怕时至今日,仍不过时。陈良宇无论生长在古代,还是当今,(未犯罪之前)他的身份,充其量是一个小王,或是朝中的二品以上大员,也算是个很大的官僚。他原来的身份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但如果他犯罪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今,都应“格杀勿论”,怎么还让他过上如此逍遥自在的桃源生活呢?这样的安排只能是这样一个结论:贪官赞成,百姓反对。给当朝的当政的官员提供了一个样板:原来腐败了,贪污了,挪用了,受贿了,嫖娼了到最后不过是这样的下场,不算亏,划得来,势必造成众多的心怀不轨、蠢蠢欲动的官员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相反的,对普通的老百姓犯法了,他们的牢狱生活恐怕不是这样的滋润。老百姓犯法判刑,习惯的称之为劳改。普通罪犯除了学习就是劳改,除了劳改就是学习,每天每月重复着同样的节奏,绝对不可能象陈良宇这样过着疗养院、干休所的生活。

  这显然是王子犯法与庶民不能同罪。长此以往,贪官的队伍将越来越庞大,百姓的苦难和怨恨将越来越重。将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我党的威信日渐削弱,反腐的难度越来越大。

  呼吁中央和地方予以高度重视,对待腐败群起而攻之,对待罪犯绝不心慈手软,对待一切恶势力绝不姑息养奸,特别是对待犯人,还是那句老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在这里活着,也在这死去”。这是汪峰的歌曲。如果把这句稍作修改一下用在死缓们的身上,多少有点异曲同工。最近,拜读了"张宏良:人民有时会疏忽,但是绝不糊涂"的一篇文章,他讲到:“如果不把这些贪腐资产用于解决民生问题,当贪官看到那些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养不起老甚至死后买不起墓可怜百姓,就会产生这些老百姓白来世界走一遭的感叹,为避免家人亲属也会如此,他们就会下定“牺牲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决心,怀着献身亲情和爱情的侠义豪气去拼死贪腐,即便是被抓,也会像江姐、许云峰那样,十分坦然地走向监狱,走向刑场。近三十年来,法庭上越来越多的贪官气定神闲,甚至气宇轩昂,完全没有毛泽东时代那些罪犯内心崩溃的道德犯罪感,就是由此造成的。”对此我产生了许多诘问--贪官们在审判时为什么会气宇轩昂?

图为庭审现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最高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拔“烂树”、治“病树”,保护“森林”。拔“烂树”,当然要从最烂的那棵拔起。反腐败只有完全出于公心,才能收获民意民心!十八大后为什么贪官一般不判死刑?不惩处这些腐败分子,就会得罪14亿中国人民,这是一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某某大老虎落马,某某腐败窝案曝光等等,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人人恨之入骨的大贪巨贪不能让人拍手称快地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呢?因为《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官们在审判时为什么会气定神闲?虽然我国规定了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但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适应死刑制度,只要原因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对经济犯罪的适应死刑特别严格,本着不杀、少杀的原则处理,主要考虑国际上的惯例,我国的死刑逐步减少,到消灭死刑制度。据法院查明,邢云敛财始于年。从年至年,邢云用了21年,敛财4.49亿余元许多底层百姓的解释更多的是: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掌握的权力越高,越有可能成为贪官或腐败份子,与其追究个人之罪,不如追究制度之恶,完善制度才有可能杜绝以后可能不断出现的大小贪官。腐败是任何制度的必然产物,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问题。因为官员的权力由上级赋予,讨好上级是晋升的最佳途径,只有腐败才能给上级输送利益,而不腐败的官员因为手中没有利益,尽管受到百姓的欢迎,但在官场却一定得不到支持。那么--贪官们判死刑需要哪些条件?专家高铭暄这样说: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体现在受贿罪的立法中是受贿行为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何界定?说到此,先看一下“毛泽东亲批斩杀令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内情”。当官之后,刘青山、张子善应酬多了,收礼多了,讲究排场也多了,专门派人从香港购置豪华轿车和奢侈用品。这些花销没有专门开支,他们就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的建筑款、救济水灾区贫民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款等,多达多亿的旧币(相当于现在的余万元)。两人将挪用和非法经营所得,大肆挥霍浪费,生活奢侈腐化,刘青山甚至堕落到吸食毒品成瘾的地步。年刘青山、张子善案发后,正赶上全国的“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运动进入高潮,各地都抓住了一些“老虎”,刘青山、张子善就属于“大老虎”。毛泽东等领导开会听取刘青山、张子善案情的汇报。曾在冀中担任过区党委书记,看着张子善成长的黄敬同志坚持请时任华北局第一书记的薄一波同志,向毛主席转报他的请求:考虑刘张二人过去对革命有功,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说:“是要他们俩,还是要中国?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个、0个、2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黄敬同志应该懂得这个道理。”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后,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对领导干部为官清廉、严守党纪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多亿的旧币按照有关人员折算为现在的人民币多万元,这在年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现在来说尤其是贪官们创造的辉煌来不值得一提,从十八大查处腐败案来看,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直到数亿元,不断在创造新高,刷新人们的认知。十八大后打虎不断,一批落马贪官被法院查明受贿超亿元,但像赵正永这么多的,还从未有过。这些贪官最终获刑无期甚至是死缓(张越除外),其中邢云、白恩培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4.49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超2.7亿):无期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受贿超2.46亿):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超1.7亿):无期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超1.56亿):15年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1.53亿):无期浙江宁波原市长卢子跃(受贿超1.47亿):无期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受贿超1.46亿):无期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超1.4亿):死缓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受贿超1.29亿):无期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1.25亿):无期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超1.23亿):无期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受贿超1.16亿):无期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超1.14亿):无期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超1.11亿):无期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超1.04亿):无期再譬如赵正永7.17亿元、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亿元)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决定性成果,可谓深得人心,但是如果不能把反腐败而来的资产用之于民,造福于社会,就很难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强力支持,因为腐败通常危害的是官僚集团内部的分配关系,以及官僚集团与资本集团之间的分配关系,与老百姓关系不大,当对老百姓谈不上有什么好处时,支持率自然降低。因此,对于贪官“死”而活着的现状,必须高度重视并可能引起副作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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