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小王子 >> 小王子作者 >> 正文 >> 正文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以合同到期

来源:小王子 时间:2019/8/12

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以合同到期终止,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发通知书给员工,通知书内容: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工作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形象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年9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合同,请你在9月14日前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

请问员工能否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通知书是否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员工达到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但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是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于年9月14日到期后,不再与员工续签,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让劳动者明确被解除的原因,如果劳动者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的通知书内容“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年9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合同。请你在9月14日前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要先按法定程序通知工会的,所以该通知并非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是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单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能否说是为了员工日后应聘其他单位的考虑,所以公司才作出的《通知书》是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答案是不可以,除非可以提供证据证明。

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







































北京中科白殿疯医院
北京白癜风诚信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budanx.com/xwzzz/4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