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生活困难救助管理规定
做好职工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是企业关心关爱职工的重要举措。为充分体现公司对职工的关怀和帮扶,促进和谐企业更好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地区困难救助政策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公司职工困难救助作如下管理规定:
★救助对象公司在册生活困难职工及家庭、工亡职工家庭。
救助方式分为定期救助和应急救助(一次性)两种。
救助范围(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定期救助。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目前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元),已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特困家庭不再重复补助。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应急救助:
1.职工本人遭受工伤、突发性意外伤害、患有重大疾病、子女升学等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职工家庭财产损失,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的;
3.职工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同属公司职工的,只能由共同生活的户主方提出救助申请)因重大疾病或死亡,发生的自理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救助标准(一)定期救助对象主要是指被公司确认为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元补足差额,每季度救助一次。
(二)应急救助是指职工符合应急一次性救助条件(即第三条2款之规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救助,但同一事由同一状况只能申请救助一次。具体救助标准:自费损失额在元以内的,救助标准不超过元;自费损失额在元~元以内的,救助标准为元~元;自费损失额在元及以上的,救助标准元~元。
(三)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困难职工家庭,仍按照“屯能司纪要〔〕号”规定执行。
(四)在职职工因工伤、大病(范围同大病基金)住院或者去世,单位可派员慰问一次,标准为元。
(五)计算核实工资收入时以国家规定的应发收入为基准。
救助程序及要求(一)由职工本人(双职工家庭由户主方提出申请)或工亡家庭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职工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车间工会摸底调查签署意见后,报基层工会核实审批;救助金额超过元的,由基层工会分级填写“职工生活困难救助审批表”,上报公司工会生活保障部审批后由基层单位予以救助;救助金额超过元的需经公司工会主席审批后基层单位予以救助。涉及因病自费金额较大而致困和人均月收入证明的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其它证明材料由基层工会核实签署意见。
(二)各单位要对困难职工做好摸底调查、认真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研究讨论,然后将救助方案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各单位每年要向职代会报告一次职工困难救助情况。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困难职工档案,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管理好职工困难救助资金。职工困难救助所用资金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四)申请救助的主体。双职工家庭由户主方提出申请,单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
(五)本着“公平合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急救助与工会三助基金等各类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其它事项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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