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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ldquo微rdquo课堂

来源:小王子 时间:2018/7/25

1总则

1.1为了维护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员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武钢有限公司各单位。

3定义

3.1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1.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3.1.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1.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1.4本办法所称的负领导责任者,是指公司前备案及以上管理人员。

3.2本办法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3.2.1各类事故的定性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专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虽不列入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对生产和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巨大损失;

3.2.3对公司或下属有关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包括信誉、形象、地位)的为重大损失,对国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为巨大损失。

3.3惩处运用的规则分为:从轻、从重处理;减轻、加重处理;免于行政处理。

3.3.1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3.3.2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3.3.3免于行政处理,是指其行为虽已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

4管理职责

4.1公司领导职责

负责员工奖励审批及公司直管领导惩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

4.3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制订本专业管理领域的实施细则;负责对本专业管理领域内有关人员的奖惩管理。

4.4各单位职责

负责公司各类奖励候选人员的推举、推荐,根据权限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惩处管理。

4.5工会职责

负责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出具具体意见,并负责员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6员工

员工对惩处处理结果不服,可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申请仲裁。

5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6流程要求

6.1奖惩管理

6.1.1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行、持续、稳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必须实行严格规范的奖惩管理。

6.1.2员工必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履行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聘用中约定的条款,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恪守职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6.1.3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员工、引导带领员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

6.1.4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工作绩效,应与薪酬分配相结合。

6.1.5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6.1.6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采取员工个人自觉遵守,员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

6.2奖励

6.2.1对于工作表现、生产经营等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6.2.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6.2.1.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6.2.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

6.2.1.4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

6.2.1.5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2.1.6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6.2.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6.2.1.8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管理责任者业绩显著的、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的;

6.2.1.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6.2.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曾乐系列奖、金牛奖、银牛奖系列,省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6.2.3各单位根据奖励管理权限,推举、推荐奖励候选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相应奖励。其中,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的荣誉称号,由公司批准;曾乐系列奖、金牛奖、银牛奖系列由公司评比;省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公司组织推荐。

6.2.4对员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员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6.2.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3惩处

6.3.1对员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6.3.2对于员工的惩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组织处理的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征求工会意见;对公司核心人员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6.3.3对员工的行政处理种类有:

6.3.3.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对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罚的员工,设立考察期。考察期分别为:警告为2个月;记过为3个月;记大过为6个月;留用察看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聘用;在留用察看期间,未有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3.3.2组织处理: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6.3.3.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

6.4(关键控制活动)对于有各专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违纪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6.5(关键控制活动)对受行政处分的员工,薪资标准按岗位工资管理办法、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6.6(关键控制活动)除各专业实施细则所列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外,员工有下列行为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6.6.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两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6.6.2累计二次因违纪违规被解除岗位聘用的;

6.6.3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考察期间有各专业惩处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之一的;

6.6.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6.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6.7.1主动彻底向组织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的;

6.7.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7.3主动挽回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7.4主动退缴违法违纪所得的;

6.7.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6.8.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6.8.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6.8.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6.8.4有串供行为,包庇他人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8.5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以及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

6.9本办法所称主动交代,是指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10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6.11在给予行政处理的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12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违纪人员,应当同时给予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处理,在二年内不得聘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岗位。

因负领导责任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其组织处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13一人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二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6.14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给予行政处理。

6.15对于集体作出的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对具有共同故意违纪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6.16对于因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不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对于因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当利益,有关组织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6.17对于各专业实施细则中未规定,但危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情节严重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比照各专业实施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或根据各专业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6.18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19受行政处分员工在考察期间表现好的,有本办法第6.2款规定获得公司奖励的,经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期。

6.20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中止劳动合同,停发一切薪酬、社保待遇,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6.21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6.22对员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归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6.23受惩处的员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3.1工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23.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6.2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相关规定处理。

6.25受惩处的员工无理取闹,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并造成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2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

6.27对员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员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相关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6.2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7.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档。

7.3对于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7.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处理时可酌情考虑。

7.5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司法机关或公司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结论为准。

7.6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本办法和下列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7.7.1《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标准》(WB-16-);

7.7.2《安全违章考核标准》(WB-16-);

7.7.3《员工违反能源环保管理处理实施细则》(WB-14-);

7.7.4《生产操作事故分级及考核标准》(WB-10-);

7.7.5《设备事故处理实施细则》(WB-12-);

7.7.6《质量纪律及质量事故管理标准》(WB-11-);

7.7.7《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实施细则》;

7.7.8《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7.7.9《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处理实施细则》;

7.7.10《审计实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WB-24-);

7.7.11《违反保密管理制度处理实施细则》;

7.7.12《厂区交通违章、事故处理实施细则》(WB-16-)。

(武钢有限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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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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